1.退休人員將戶籍遷回農村,并自退休以后一直居住在該集體經濟組織之中,依靠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作為其基本的生活和居住保障,形成了穩定的生產、生活關系,因此,當原祖宅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隱患,無法繼續居住之后,其有權申請重修祖宅或者根據規劃向所在村民小組和村委會申請宅基地異地建房居住建房。
2.自然資源部2020年9月9日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的答復中“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明確規定,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有宅基地的,可按相關規定辦理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附注欄注記的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