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戀愛是美好的,婚姻是神圣的”,一段幸福的婚姻應該是在美好的戀愛達成圓滿之后,水到渠成的結果,而不是為了完成人生目標所必須達成的一個成就,婚姻應該是帶有愛意的,如果大費周章獲得的是一個沒有任何愛情和責任的婚姻,那又有什么意義呢?
2021年的3月,家住浙江衢州的豐強在自己的婚禮前夕,遭遇到了一件讓其痛心并憤怒不已的事情,他的妻子出軌了,還被他直接抓奸在床,但是同時慶幸的是,二人并未開始真正的夫妻生活,一切還能夠挽回。
豐強和妻子羅霞是在一個親戚的介紹下認識的,豐強也老大不小,羅霞和他年齡也差不多大,這兩個沒有結婚的人,平素就已經遭到了自家父母的嫌棄,在這次相親中,兩個人也算是看對了眼,覺得對方剛好合適,于是兩個人一拍即合,在沒有互相了解的情況下就直接去當地民政局領了結婚證。
雙方將證件拿回家中,家里的父母果然非常開心,開始如火如荼的準備起兩人的婚宴。而作為主角的兩個人卻并非沒有那么積極,仿佛自己結婚只是自己的一個任務。
羅霞原本有一個很是親密的情人,因為種種因素二人沒有辦法結婚,因此羅霞對婚姻的要求這才沒有多高。在羅霞和豐強婚禮的前一天,或許是聽說了羅霞要結婚了,羅霞的情人直接聯系上了羅霞,說是要來一個婚前最后的告別儀式。
羅霞本就對自己的情人余情未了,所以直接同意了,在婚禮的前晚,兩人約在了酒店,準備來最后一場告別的時候。突然酒店房間門外出現一陣喧嘩,房門被猛烈地敲擊著。突然被打擾約會,羅霞的情人氣不打一處來,直接將房門打開,準備怒罵。
沒想到一群人猛地一下沖了進來,其中就有羅霞的丈夫豐強,原來她在覺得羅霞形跡可疑之后,就喊了人一直跟蹤在他后面。看著眼前衣衫不整的羅霞,豐強惱怒至極,直接想要沖上去找羅霞的麻煩,不料直接被羅霞的情人攔住。豐強便瘋一樣的開始和羅霞的情人扭打在一起,最終還是豐強帶過來的兄弟拉停了戰局。
在將羅霞情人趕走之后,豐強直接和羅霞簽訂了一份《夫妻婚內財產約定書》,該協議中明確表明,羅霞因為出軌,自愿賠償豐強10萬元,后面還帶有羅霞的親筆簽名以及手印。但是在簽訂了協議書之后,豐強并未如期收到來自羅霞的賠償。
于是他直接一紙狀書將羅霞告上了法庭,提出訴訟離婚,并且申請離婚損害賠償。
根據法律來看,我國推崇的婚姻自由,不僅僅是結婚自由,還有離婚自由,離婚的形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也就是夫妻雙方進行協商并且商討好各項事宜(包括孩子撫養權、財產分割等),然后簽署離婚協議。而另外一種則是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離婚,這種一般是在雙方之間無法協商之后,可由任一方提出,法院在審核完兩人離婚原因之后,就會就雙方的各項條件依照法律進行分割。在該事件中豐強選擇的正是后者。
而根據現行的《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也就是說,作為無過錯方的豐強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之下是可以向過錯方羅霞索要損害賠償的,因為作為夫妻中的一方,羅霞明顯是損害了豐強基于配偶身份應當享受到的合法權益,并且豐強自己并無過錯,是因為羅霞的過錯導致這段婚姻的破裂。
因此在最終,法院判處豐強勝訴,但是對于豐強所提出的十萬元賠償金,法院最終只支持了五萬。
羅霞的行為明顯就是沒有將道德底線落實,她以為只要沒有結婚就可以胡來,甚至在外面和自己的情人約會,舉辦告別儀式。但是她卻忘了,她自己早就已經和豐強領取了結婚證,無論有沒有舉辦結婚典禮,兩人都已經是法定的夫妻了,就應該遵守夫妻中該盡到的責任和義務,而不是放任自己。
除了以上的損害賠償以外,兩人因為并未結婚多久,因此也并沒有什么婚內財產需要分割更沒有孩子的撫養權需要爭奪,唯一還有糾纏的便是豐強在婚前給的彩禮。根據現有情況來看,兩人之間因為沒有辦喜酒,扯證時間也很近,根本就還沒有住在一起的機會,也就是說兩人在結婚之后一直處于分居狀態,這種情形十分符合法院在處理彩禮事宜中的一條原則,“當夫妻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如果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實,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因此如果豐強想要將自己之前所付出的彩禮拿回,完全可以直接申訴,相信法律會給其一個公道。
而羅霞因為自己的行為最后既定的婚姻也沒有了,名聲也沒有了,背上了一片罵名。如果真的不想結婚的話,真的沒有必要勉強,畢竟婚姻都是自由的,并沒有人逼迫其。如果是帶著這種態度結婚,對她的另一半實在是太過于不公平,畢竟沒有人會相信一個在婚前就水性楊花的女人,到了婚后會改頭換面。所以在走進婚姻之前還是需要多了解了解多方,避免同樣的事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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