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廣東韶關,19歲的00后男子余某,對39歲的離異女子劉某一見鐘情。
然而,女子劉某,對這個小自己20歲的小男人,明顯不“感冒”,多次對男子余某表示其不接受“姐弟戀”,勸他不要“鬧”。
數次表白被拒絕后,男子余某向其朋友李某,傾訴了他的煩惱。
李某知道后,受電視劇里的情節啟發,給男子余某出主意,稱給女子劉某制造一場被打劫的場景,然后余某關鍵時刻出現,“英雄救美”趕跑劫匪,從而贏得芳心,抱得美人歸。
undefined男子余某表示同意,說干就干,兩人經過一番謀劃,決定由李某冒充“劫匪”,男子余某扮演“英雄”。
事發當天,男子余某按計劃送女子劉某回家,當到劉某家門口時,李某從暗處猛地竄出,持刀將女子劉某逼進屋內,搶走了她手上的戒指。
然而此時,意外發生了,當李某轉身,男子余某還沒來得及按“劇本”出手、“英雄救美”時,女子劉某突然拿起一個花瓶,向李某頭上使勁砸去,李某當即被砸得鮮血直流,倒地不起。
事后,經法醫鑒定,李某的傷情為重傷。
【周律師看法】
對于本案,到底應該如何定性和處理,爭議較大。
不以搶劫錢財為目的“假搶劫”,真實施,是搶劫嗎?而女子劉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砸傷“劫匪”,致其重傷,又該怎么辦,醫療費等該由誰承擔?
一、有人認為,本案不以搶劫錢財、非法占有錢財為目的,不符合刑法關于搶劫罪的規定,不應構成搶劫罪。
持此觀點的人認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我國刑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要求主客觀相一致。本案中,李某和男子余某商量假“搶劫案”,給男子余某制造“英雄救美”的機會,其目的,不是為了非法占有錢財。
而男子余某通過這種“不正當”的方式追求女子劉某,雖然不道德,但不違法,是被“愛情”沖昏了頭腦。
因此,本案的搶劫罪,不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依法不能成立。
對于這種觀點,周律師認為,是錯誤的。
二、搶劫罪侵犯的是雙重客體,除了財產權,還侵犯了人身權,本案男子余某和李某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符合刑法規定,依法構成搶劫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搶劫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暴力犯罪,它不但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權,同時還侵犯了其人身安全。
本案中,男子余某和李某二人經過謀劃,搶劫女子劉某,其目的雖然不是錢財,只是為了營造被“搶劫”的場景,給男子余某“英雄救美”,追求她制造機會。
但是,其實施時,女子劉某是不知情的,客觀上,這種場景,給她的人身安全,是造成了危害的,客觀上嚴重侵犯了她的人身權。
因此,兩人的行為,符合刑法關于搶劫罪的犯罪構成的規定,依法構成搶劫罪。
事實上,這種驚嚇,給人精神上帶來的傷害,是比較嚴重的,膽小,或者有心臟病等其他疾病的人,甚至可能會被嚇死。
司法實踐中,扮鬼嚇死人的案例,各國都存在。
所以,本案男子余某和李某的這種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受到刑法處罰的。
法律是為上層建筑服務的,是國家對社會進行管理的工具。
本案中兩人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制止和給予打擊。
另外,本案還觸發了刑法對搶劫罪的規定中,從重處罰的情節,即入戶搶劫。本案構成入戶搶劫。
我國《刑法》規定,搶劫罪,一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入戶搶劫的,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最后,本案男子余某,被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三、本案中,女子劉某用花瓶砸傷李某,致其重傷,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如前所述,本案男子余某和李某的行為,被定性為了搶劫犯罪,那么,女子劉某的行為,則構成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同時還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搶劫、綁架、強奸等嚴重暴力犯罪,實施正當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受傷,或者死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即無限防衛情形,本案中,女子劉某面臨的是搶劫犯罪,其依法具有無限防衛權,即使因其防衛行為,造成李某死亡,也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自然的,女子劉某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賠償責任,自然也不需要承擔。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李某被砸傷的經濟損失,應由李某自己和男子余某兩人共同承擔。
四、有網友提出疑問,本案男子余某,扮演的是“英雄”角色,沒有動手搶劫,為什么最后卻與“劫匪”同罪?
本案從法院的判決結果看,男子余某不但也被以搶劫罪判了刑,而且還是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比直接動手搶劫的“劫匪”李某,還多判了6個月,這是為何?
其實,本案李某犯搶劫罪,是和男子余某共同謀劃的,二人屬共同犯罪。
本案中,男子余某雖然沒有直接動手搶劫,但是,只是分工不同,也是兩人計劃的一部分。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
本案中,男子余某追求女子劉某,遭到拒絕后,為了贏得其芳心,在女子劉某心中塑造威猛高大的男子漢形象,讓李某冒充劫匪,持刀搶劫女子劉某,而自己扮演英雄,打算關鍵時刻出現,救她于危難之際,從而抱得美人歸。
但是,殊不知女子劉某卻沒有按“劇本”來,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以為是真搶劫,在男子余某還沒有反應過來的情況下,果斷出手,砸傷了“劫匪”李某。
這整個過程,都是男子余某和李某共同謀劃和實施的,二人只是分工不同,但都屬犯罪,是共同犯罪。
所以,男子余某,毫無意外地,也成為了搶劫犯罪的被告人。
在共同犯罪中,男子余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同時,兩人共同構成入戶搶劫,應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內量刑。
這也是為何最后兩人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和10年的原因。
最后,年僅19歲的小伙子,愛上了大其20歲的離異大媽,這本就不合常理,遭到拒絕,應在情理之中。
但是,本案男子余某卻不死心,反而深陷其中,難以自拔,學電視劇情節,設計“英雄救美”,意圖套路別人。
最后,被套住的,是自己的人生,相信十年的監獄生活,足夠他后悔的了。
只能說,不懂法,真可怕!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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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