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與譚女士2010年結婚,婚后不久,2011年林先生便考研讀博,直到2016年博士畢業。2020年,林先生向法院起訴離婚。譚女士同意離婚,但她提出,林先生在考研讀博的5年時間里,自己用婚前積蓄及工資養育女兒、負擔家庭日常開支,并承擔家庭衣食住行等所有家務勞動,故譚女士提出了家務勞動補償10萬元的要求。
記者3月7日從北京房山法院獲悉,法院審理后支持了譚女士的這一訴求。
丈夫起訴離婚
妻子提出家務勞動補償
林先生訴稱,他與譚女士于2010年登記結婚,并育有一女。婚后,雙方購買房山區某處房屋一套。因雙方一直處于分居狀態,夫妻感情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故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并要求判令離婚,女兒由其撫養,并依法分割共同財產。
譚女士認為,首先,夫妻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無和好可能,同意解除與林先生的婚姻關系。其次,因林先生在婚姻期間考研讀博,自己用婚前積蓄及工資養育女兒、負擔家庭日常開支,并承擔家庭衣食住行等所有家務勞動。
“林先生攻讀研究生及博士,自己從財產及人力上予以支持,林先生完成學業后的工作及收入均是產值最高期,林先生要求離婚,應該給我付補償。”譚女士說,“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女兒由我撫養,林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依法分割共同購買的房屋一套及共同存款15萬元,并給付家務勞動補償1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林先生與譚女士于2010年登記結婚,2011年至2016年期間,林先生就讀在職研究生、博士。夫妻雙方目前已分居,女兒隨譚女士共同生活。雙方工資收入均在一萬元左右。
男方給付女方勞動補償10萬元
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判決認為,婚姻關系的存續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現林先生要求與譚女士離婚,譚女士表示同意,法院予以確認。
關于子女撫養,法院認為,本案中,二人之女年歲尚小,日常生活中多由譚女士照顧,現林先生同意女兒由譚女士撫養,法院予以確認,林先生支付撫養費。
關于共同財產分割,婚姻期間購買的房屋,根據房屋現有價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及償還貸款金額等情況,根據林先生工作地為京外、同時出于照顧女方及子女權益等角度出發,法院認定房屋歸譚女士所有,譚女士支付林先生房屋折價款30余萬元。存款15萬元,應屬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平均分割。
關于譚女士主張的經濟補償款,法院認為林先生在與譚女士婚姻存續期間,多半時間在完成個人學業進修,譚女士為撫育女兒、協助林先生工作及讀書負擔了較多義務,現譚女士主張經濟補償10萬元,于法有據。
最終,法院判決,準予林先生與譚女士離婚;女兒由譚女士撫養,林先生每月負擔子女撫養費至18歲;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歸譚女士所有,譚女士支付林先生房屋折價款30余萬元;共同存款15萬元雙方平均分割;林先生給付譚女士經濟補償款10萬元。
林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