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個債務人朋友經歷了這樣的遭遇:
債務人因為沒錢還債,被債權人起訴,應法院要求,債務人去法院跟債權人協商分期還款的時候,卻被法院告知,債權人向法院申請了拘留,隨后就被法院限制了自由,隨后出具了拘留知情同意書。
現實中這樣的現象,非常常見,債務人一無所有,被起訴,積極參加訴訟,甚至配合法院執行,但是最后卻被拘留。
那么,這樣的債務人該不該拘留?
拘留后債務糾紛該如何化解?
債務人未還債被拘留的條件: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的行政拘留,首先是有法可依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法院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行為人,可以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們可以看到,大多數債務人被拘留,就是因為該規定的第6條,拒不履行償還義務。
因為你沒有還債,不管你是有錢還是沒錢,反正法院裁決了,你就必須履行,否則就是拒不履行。
即使你身無分文,吃了上頓沒下頓,即使你積極配合法院的執行,即使已經向法院提交了財產報告令,但是只要債權人提出申請,基本上都難逃被拘留的命運。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善意文明執法,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被執行人,堅決不得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懲戒措施。
但是,給予人的情感使然,在執行中會出現主觀意斷。有可能法官會認為你沒有規避執行的惡意,但是也有可能更偏向于債權人。
所以,即使你積極配合法院,但是債權人最終不同意你的分期還款計劃,那么法院就會認為你是拒不履行償還義務。
因為拒不履行既包括有錢不還的,也包括債務雙方不能達成和解協議的。拘不拘留完全取決于債權人的態度和法官的情感判斷。
拘留后債務糾紛該如何化解?
很多債權人以為,只要將債務人起訴了,拘留了,強制執行了,那么債務人肯定會迫于壓力,積極償還債務的。
筆者想說的是:有錢償還的不用逼,而沒錢可還的,逼也沒用!
但是,這短短15天的拘留,將會影響債務的化解!
對于債務標的非常小的,那么有可能債務人會礙于面子,甚至影響,會拆借償還;這僅僅是極小一部分,而且前提是債務人沒有被逼到走投無路。
對于債務標的較大或者特大的債務糾紛,別說拘留,強制執行,哪怕就是坐牢,都無濟于事。
最重要的是,因此債務雙方之間撕破臉皮,讓債務雙方之間的矛盾激化,化解債務糾紛的難度增加。
要知道,債務關系的建立,要不就是親朋好友之間的信任,情感,要不就是投資獲利;這種撕破臉的關系,到最后就是反目成仇。而對于有償借貸,債務人已經付出了利息,還被逼得走投無路,這對債務人來說,已經形成了強制傷害。
于是,債務人只會采取抗拒手段,來維護自己心理所受的委屈以及損失,于是躲避債務,規避執行,就成了最直接的手段。
縱觀大多數債務糾紛案件案件背后,大多數債務人都會選擇無限期的拖延,也不說不還,也不說什么時候還。
這就是債務人的心結!
很多債權人拿著一張勝訴的裁決書,欲哭無淚;債務人躺在黑名單里,債務長期得不到化解,這就是兩敗俱傷!
其實,債務化解,并沒有想象中的那么麻煩,而是有些人在制造麻煩!
債務人沒錢償還,怎么規避被法院拘留?
當然,排除人為操作之外,債務人的主觀故意,就是造成自己被拘留的原因。
首先,跟債權人溝通不暢,包括但不限于躲避,攻擊債權人等(現實中是存在的)
其次,沒有積極主動地配合法院的審理,調查,給法院工作人員留下一副“老賴”的印象。
第三,沒有及時、如實地向法院提交財產報告令,存在轉移、隱匿財產的可能。
最后,沒能跟債權人達成一致;有的債務人以為,只要配合好法院的執行就行了,至于債權人,可以不必理會;要知道,此時的主動權,掌握在債權人的手里。
所以,如果沒有償還能力,除了積極配合法院的審理調查,盡量跟債權人達成一致。
債務糾紛的化解,歸根結底就在于一個“錢”字,沒有錢,說什么都白搭;當然,有的債權人不止想要錢,還想讓債務人難堪,難受;
既想獲利,又想將自己的快樂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之上,就跟債權人既想獲利,又不想承擔風險,天下哪有那么好的事?
所以,錢不是“逼”出來的,而是掙出來的。當把債務人逼得走投無路,家破人亡的時候,最終就是兩敗俱傷。
不要將法院法律當成討債的工具,不要將征信當成綁架勒索的殺手锏!
愿所有債務糾紛都能順暢化解!
責任編輯:Rex_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