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養的豬,難道不如飼料豬?”江蘇宿遷,一學校自己養豬,供校食堂使用,不料被人舉報到市監局,市監局對學校罰款10萬,學校不服,一紙訴狀將市監局告到了法院。(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事發江蘇宿遷,一私立學校為了節約資源,便想著將學校的空地用來種植蔬菜、養豬,這樣即可以將買菜、買肉的錢省下來用于提高教學質量,又能讓師生們吃到放心的糧食豬,可謂是一舉兩得。于是,學校通過開會表決,大家一致同意這個做法,畢竟市場上的飼料豬越來越多,價格昂貴不說,無論是肉質、口感都沒有農村的糧食豬好。說干就干,學校經過大刀闊斧的改革,豬也養了起來,用食堂師傅的話說,每天能節省不少買肉的時間。可令所有人沒有想到的是,有人給市監局打了匿名舉報電話,聲稱學校存在私自殺豬、養豬現象。市監局到來后,查證學校不僅私自殺豬,所有的肉還都沒有通過檢驗,遂對學校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學校不服處罰結果,認為豬肉雖然沒有經過檢疫,但質量沒得說,市監局認章不不認肉的做法,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請求法院撤銷行政處罰。
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鐘情于農村食品起來,有人不遠百里,就要買農村土雞、農村糧食豬,雖然沒有經過檢疫,價格也比市場價格高,但農村的東西就是不愁賣。有網友認為,現在市場賣的蔬菜、肉類,雖然看著新鮮,但都是用的飼料、生長素,遠遠比不上農村土食品。也有網友表示,市場的食品再差,都是通過安全檢疫的,農村糧食豬看似健康,但沒有經過檢疫,風險隱患更大。無疑,本案中的學校是不愿意買飼料豬的,否則也不會費心費力的自宰自食,那么就本案而言,學校自己養豬、自己殺豬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呢?很明顯是不符合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本案中,學校作為法人單位,未經允許,私自殺豬,明顯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值得一提的是,學校曾在法庭上辯解,學校的行為符合自宰自食的規定,并沒有對外銷售,所以不應當適用于罰款規定。但法院在審理時認為,按照法律的規定,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學校作為非盈利性的教育機構,其和師生的關系是分離開來的,不能視為一個整體,而學校的食堂也具有盈利性質,不是免費提供。通俗來講,學校殺豬后,又將豬肉賣給了前來吃飯的師生,明顯不是自宰自食。《食品安全法》第123條規定,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處10—15萬元罰款。食品安全大于天,特別是對于學校這樣事關學生身體安全的地方,更應該如此,市監局對學校罰款10萬元,已是最低刑格的處罰。最終,一審法院駁回了學校的訴訟,認定市監局處罰正確,學校不服,上訴到了二審法院,但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兩審敗訴后,學校只能繼續去市場買肉,那么親愛的讀者朋友,你們如何看待此事,歡迎留言、評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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