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呂梁,一男子青年時是名武警,后來誤入歧途,被民警關入看守所,誰曾想到,牢頭薛某要給他“立規矩”,扇了他五記耳光,結果被男子打成重傷。 (案例來源:山西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侯某曾經是一名武警,經過專業訓練,后來誤入歧途,盜竊了他人兩部手機。警方接到報警后,將候某抓捕歸案,并對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關進了薛某所在的監室,萬萬沒想到,進看守所的當天,候某就與薛某發生了沖突。 經查明,關押薛某的地方是108監室,他是個“牢頭”,其從早到晚洗臉打水、吃飯穿衣、點火抽煙、按摩腿腳、睡覺疊衣等都有專人伺候,非常囂張。 候某是下午1點被看守所人員送進108監室的,候某剛進監室不久,同監的一名男子就問候某,認不認識薛某,并朝薛某方向示意。候某原本不想理會,后來被問煩了,就說了句,他不是正經人,是混社會的。 問候某話的男子,正是薛某指使去的,而薛某則一旁觀察候某,他從候某的話中聽出了輕蔑,遂指使同監的其他人員教訓候某,教教候某108室的規矩。結果被候某打瞎了左眼,經鑒定,其傷情構成重傷二級。 侯某扒竊他人手機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沒有異議。問題是,侯某打瞎薛某眼睛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是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區別點,也是實踐中爭議最大的一個點。 從薛某讓同監的其他人員教訓一下侯某,教教候某108室的規矩,然后自己從床上站起來打侯某,而且是邊打邊推,一連扇了侯某五記耳光。薛某的行為構成不法侵害,沒有異議。 按照法律規定,為了制止薛某的不法侵害,候某對其進行防衛,造成薛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但是,候某受到過專業訓練,明知眼睛非常脆弱,還故意打薛某眼睛,導致薛某左眼失盲,說侯某超過必要限度,似乎也能說得過去? 然而,一起案件,不能簡單地只看一個片段,要結合案件的前后,詳細分析、綜合判斷,否則很容易陷入顧頭、不顧尾的境地。 本案中,檢察機關認為侯某構成防衛過當,理由是侯某受過訓練,其的防衛行為超過了必要限度。侯某辯護人則認為侯某構成正當防衛,意見如下。 侯某進入108監室,就被迫用鞋打自己的耳光,之后薛某又對其立規矩,侯某不從,薛某又打他5記耳光,同監室其他人也圍了上去。對侯某人身權利的不法侵害現實存在,而且在持續進行中,候某有權進行防衛。 對于侯某遭受不法侵害,有權進行防衛的行為,檢察機關認同。隨后侯某的辯護人提出,侯某進到監室后,遭受多次欺辱,但他最開始的時候,一直沒有還手。薛某看他不還手,覺得候某好欺負,就從床上起身推打他,并連扇了候某五記耳光,同監其他人,也在此時圍了上來。辯護人認為,候某已經面臨現實緊迫的危險,候某在這情況進行還擊,是本能反應,不能因為他受過專業訓練,就對他提出過高的要求。 從主觀上講,侯某防衛行為,沒有傷害薛某的故意,他只是為了保護自己,而且侯某僅打了薛某一拳,并沒有傷害其他人,非常克制。 《正當防衛指導意見》規定,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的具體情境,綜合考慮案件發生的整體經過,結合一般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依法準確把握防衛的時間、限度等條件。 從侯某當時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來看,他一拳打向薛某,是人面臨危險時的正常反應,不能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候某面臨的狀態。辯護人得出結論,候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而不是防衛過當。 法院聽完候某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后,沒有采納其意見。法院認為,侯某曾經當過武警,受過專業訓練,和普通人不同,普通人也許會害怕,但候某以前畢竟是專業人士。而且他揮拳打擊的力度、強度與擊打的部位兩者存在過于巨大的懸殊和明顯的失衡,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綜上所述,法院認為侯某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 最后,法院以侯某構成盜竊罪、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判了侯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是二審,一審法院判了侯某4年有期徒刑。侯某上訴后,二審法院認為侯某雖然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應當予以減輕處罰,最終改判侯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大家覺得,侯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呢? 來源:螞蟻說法
責任編輯:Rex_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