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張女士去養生會所拔罐,裸露著上背,工作人員劉某趁機拍了幾張照片,發在會員群和朋友圈,張女士狀告劉某,要求賠償17000元,其中包括10000元的精神損失費。(案例來源: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案件事實比較清楚,張女士比較愛美,經常去養生會所做一些項目、放松放松,而劉某則是養生會所的負責人,事發當天下午,張女士在養生會所拔罐。晚上9點30分左右,張女士的女兒在玩手機時,突然發現群里有人搶紅包,便告訴了張女士,張女士擔心女兒受騙,騙拿過手機一看,發現劉某在會員群、朋友圈發了5張張女士裸露后背的照片,并配上了一些低俗誘導消費文字。張女士直接傻了眼,自己在拔罐時并沒有允許對方拍照,現在怎么出現這樣的問題,擔心產生不良影響后,張女士立刻打電話給劉某讓其刪除照片。據張女士表示,劉某不但沒有刪除,還表示自己愿意發啥就發啥,有輒你使去。隨后劉某又在群里將5張照片全部發了一遍,又發了紅包。張女士眼見與對方協商無果,便一紙訴狀將劉某告上了法院,張女士表示,此事發生之后,自己心理壓力巨大,因為微信群里就有62人,微信朋友圈傳播更廣,自己裸露后背的照片在網絡上廣泛傳播且無法徹底刪除,自己為了此事晚上睡不著覺,白天無法工作,精神上受到了傷害。劉某未經自己允許私自拍攝自己的身體并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轉發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劉某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所以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劉某賠償17000多元,包括10000元的精神損失費。劉某辯解稱,自己進行拍照是經過張女士同意的,自己往微信群里發照片沒有經過張女士同意,沒有考慮到后果,現在同意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但張女士提出的天價賠償沒有依據,自己出于人道主義,愿意賠償500元。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否則就要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劉某雖然辯解稱自己經過了張女士的同意拍照,但因為沒有證據,所以劉某的辯解法院并不采信。《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漏、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就本案而言,劉某為張女士后背拔罐后,將其拍攝的張女士裸露后背的照片,未經張女士同意發至劉某自建的62人微信群中,主觀上存在過錯。劉某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給張女士的工作和生活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響,構成了對張女士的侵害,應承擔侵權責任。法院最終經過審查認為,同意張女士提出的書面道歉理由,但對于7000元的誤工費,因為未能提供誤工損失的相關證據,因為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考慮劉某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造成的損害后果等情況,酌定賠償2000元。那么親愛的讀者朋友,你們如何看待此事,歡迎留言、評論、交流。來源:以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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