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不服!”農民賣豬肉換點油鹽錢,賺0.58元卻罰款10萬,合法嗎?
【案情簡介】
吉林舒蘭,農民田某將自家養(yǎng)的豬宰殺后,一部分拿到集市上去賣,打算換點錢購買農藥、種子、化肥之類的。
沒有想到的是,事發(fā)當天,他剛到集市,才賣了0.6公斤,便遇上市場監(jiān)管局工作人員例行檢查,收繳了他的豬肉。
(案例來源,吉林省舒蘭市人民法院。)
后來,市場監(jiān)管局經過調查認為,田某私自屠宰生豬,銷售未經檢疫、檢驗的豬肉共83.28公斤,查獲時已銷售0.6公斤,銷售所得30元,獲利0.58元。
隨后,市場監(jiān)管局對田某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主要內容為:
1、沒收其違法經營的豬肉82.68公斤、違法所得0.58元;
2、對其違法經營行為,處以10萬元的罰款。
收到處罰決定后,田某不服,他認為:
1、自己作為一個農民,賣自家吃不完的豬肉,換點錢回來補貼家用,祖祖輩輩都是這么過來的,不應該算違法;
2、即使自己的行為違法了,也屬情節(jié)輕微,沒有造成損害后果,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應該不予行政處罰。
3、事發(fā)時,自己才賣了30元,獲利0.58元,卻給自己作出了罰款10萬元的處罰,太離譜了,自己也承擔不起。
于是,田某一紙訴狀,將市場監(jiān)管局告上了法院,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法院審理過程中,市場監(jiān)管局提出了答辯,其主要內容為:
1、田某私自屠宰生豬,銷售未經檢疫、檢驗的豬肉,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同時,其銷售的豬肉已經流入了市場,具有社會危害性,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2、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肉類,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10-15萬元罰款。”的規(guī)定,對田某處以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符合法律規(guī)定。
3、本案市場監(jiān)管局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當予以維持。
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guī)定:“除農村地區(qū)個人自宰自食的不實行定點屠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定點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田某私自屠宰生豬,銷售未經檢疫、檢驗的豬肉,違反了以上法律的規(guī)定,給社會食品安全帶來了隱患,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本案市場監(jiān)管局的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遂作出判決,駁回了田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看法】
一、本案田某私自屠宰生豬,銷售未經檢疫、檢驗的豬肉,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我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明確規(guī)定:“除農村地區(qū)個人自宰自食的不實行定點屠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定點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生豬屠宰活動應該定點進行,主要是便于集中管理,進行檢疫、檢驗,防止帶有動物傳染病毒的豬肉流入市場,帶來傳染病爆發(fā)的危險,危害人們生命健康。
這一點,現代醫(yī)學已經證明了,許多病,是人畜共患的,有的病毒,可以在人畜之間傳染。
因此,防止病從口入,從源頭上斬斷可能的傳染源,對生豬屠宰進來管理,禁止私自宰殺生豬,是非常必要的。
這也是有法可依的。因此,本案田某的行為,是違法的,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二、本案市場監(jiān)管局的行政處罰決定,看似離譜,實則于法有據,不違法。
本案中,田某在集市上銷售未經檢疫、檢驗的豬肉,被市場監(jiān)管局當場查獲。
田某銷售的豬肉,未經檢疫、檢驗,存在食品安全隱患,存在危害人們生命健康的危險。
食品安全大于天,事關全社會公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須高度重視,執(zhí)法機關也應該嚴格執(zhí)法。
對此,我國《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肉類,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10-15萬元罰款。”
本案對田某罰款10萬元的處罰,是在法定幅度內,按最低檔次確定的,給予了從輕處理,符合法律規(guī)定。
三、本案田某的行為,是否符合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能否不予處罰?
對于本案,田某以及不少人都認為,一個農民,上集市賣自己家的豬肉,才獲利0.58元,不到1元錢,卻被罰款10萬元,太離譜了。
他們認為,田某的行為情節(jié)輕微,沒有造成損害后果,根據法律規(guī)定,可以不處罰。
其實,這個說法是不正確的。
對于行政處罰,我國《行政處罰法》第21條規(guī)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該規(guī)定確實明確了,違法輕微、沒有造成損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但是,本案不符合該規(guī)定情形。一方面,本案田某“違法行為輕微”,才獲利0.58元,是因為市場監(jiān)管局工作人員查獲及時,阻斷了其繼續(xù)售賣。
第二,田某未經檢疫、檢驗的豬肉,已經流入市場,造成了食品安全隱患,造成了損害后果。
第三、本案中,起初田某根本就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法,因而也不存在主動糾正的想法,其不具備糾正自己違法行為的意圖和做法。
因此,綜合分析,其不符合我國《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四、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本案如果經調查,田某家庭確實困難,無力繳納罰款,其可以依法申請減免。
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guī)定,本案田某如果確實存在家庭經濟困難,無法繳納罰款的情況,其可以申請減免。
市場監(jiān)管局對其申請,進行調查核實后,確認屬實的,可以依法酌情予以減免。
最后,對于本案,有人覺得農民田某冤枉,賣點自己家的豬肉,獲利0.58元,卻被罰款10萬元。
但是,食品安全大于天,私自屠宰生豬,銷售未經檢疫、檢驗的豬肉,給人們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嚴重的隱患,試問這種情況,誰能保證,這種豬肉是安全的?
如果不加強監(jiān)管,不法分子就可能為了利益,讓病死豬肉、可能帶有傳染病毒的豬肉流入市場,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安全,這是非常可怕的。
以前,因為醫(yī)學科技不發(fā)達,人們還沒有認識到,因此,農民祖祖輩輩都做的事情,以前可以,現在未必合法。
也應該和有必要,通過這樣的行政執(zhí)法案例,進行宣傳和普法。
(二)
“缺一個章,罰10萬!”學校自養(yǎng)自宰豬肉供師生食用被處罰,冤嗎?
【案情簡介】
江蘇宿遷,某私立學校因地處郊區(qū),校園面積廣闊,為了節(jié)約成本,讓師生吃上放心豬肉,學校便自力更生,在空地上種上蔬菜,自己養(yǎng)豬,長大宰殺后供應給學校師生食堂。
如此一來,既降低了食堂采購成本,又讓學校師生吃上了口感更好、營養(yǎng)價值更高的放心豬肉,一舉兩得。
然而,不久后,市場監(jiān)管局接到了匿名舉報,進駐學校調查其私自屠宰生豬和銷售不合格豬肉的行為。
市場監(jiān)管局經調查后認為,該學校私自屠宰生豬,經營未經檢疫、檢驗合格的豬肉,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對其作出了罰款10萬元的處罰決定。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江蘇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蘇13行終9號)
接到以上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學校方面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其主要事實和理由為:
1、學校的行為,是自力更生,提高師生食堂飯菜質量,為師生謀福利,是做好事。實際情況也是如此,師生普遍反映吃得更好了,價格也不貴;
2、學校自己養(yǎng)豬,提供的豬肉,雖然沒有經過檢驗、檢疫,但是并不存在質量問題,更沒有病、死等問題豬肉,市場監(jiān)管局只認公章,不看豬肉實際質量的做法,是機械照搬法條執(zhí)法,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3、學校自宰自食豬肉,沒有對外經營和銷售,市場監(jiān)管局認定其“經營未經檢疫、檢驗合格的豬肉”,屬事實認定錯誤;
4、本案市場監(jiān)管局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不正確,應依法予以撤銷。
法院審理過程中,市場監(jiān)管局作出了答辯,主要內容為:
1、根據我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驗、檢疫的制度。 除農村個人自宰自食外,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本案中,學校自己養(yǎng)豬,宰殺供應師生食堂,違反了以上規(guī)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2、學校將其自己喂養(yǎng)的豬宰殺后,提供給師生食堂,不是免費的,屬于銷售經營行為,不屬自宰自食,學校作為法人單位,未經許可,私自宰殺生豬,明顯違反了上述法律的規(guī)定。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123條規(guī)定:“經營未按規(guī)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處10—15萬元罰款。”
3、本案市場監(jiān)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市場監(jiān)管局的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遂判決維持了該處罰決定,駁回了學校一方的訴訟請求。
學校一方仍然不服,向上級法院提起了上訴,結果是維持原判。
【律師看法】
一、本案學校一方自己養(yǎng)豬宰殺,供應師生食堂食用,違反了我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構成了未經許可屠宰生豬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在我國,生豬屠宰,實行的是定點屠宰、集中檢驗、檢疫的制度。 除農村個人自宰自食外,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我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明確規(guī)定:“除農村地區(qū)個人自宰自食的不實行定點屠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定點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本案學校一方,作為教育法人單位,未經許可,私自宰殺生豬,明顯違反了該規(guī)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二、本案學校將自宰豬肉提供給食堂,銷售給師生食用,構成經營未經檢疫、檢驗肉類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本案中,學校一方辯稱其屬于“自宰自食,沒有對外銷售,不應當受到行政處罰”,該意見,是站不住腳的。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案學校作為法人單位,自宰豬肉供應師生食堂,提供給師生食用,不是免費的,符合經營銷售的規(guī)定,構成“經營未按規(guī)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的違法行為。
我國《食品安全法》第123條規(guī)定,經營未按規(guī)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處10—15萬元罰款。
因此,本案市場監(jiān)管局對學校這一行為,認定為“經營未按規(guī)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定性是正確的。
三、本案市場監(jiān)管局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規(guī)定。
本案中,市場監(jiān)管局對學校作出處以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是學校方面存在兩個方面的違法行為。
一是違反了我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未經檢疫、檢驗,私自屠宰生豬。
我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guī)定:“除農村地區(qū)個人自宰自食的不實行定點屠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定點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二是違反了我國《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構成經營銷售未按規(guī)定檢疫檢驗的不合格肉類的違法行為。
對于本案學校的以上兩種違法行為,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可以處以10—15萬元的罰款。
最后,市場監(jiān)管局綜合考慮,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自由裁量方面,已經充分考慮到了其情節(jié)不算特別嚴重、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按最低檔處罰。
這一處罰決定,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四、食品安全大于天,對肉類食品進行嚴格檢疫、檢驗,防止傳染病爆發(fā),這既是科學防疫的有效和必要措施,也是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
對生豬屠宰,進行定點屠宰,集中管理,主要目的是便于進行檢疫、檢驗,防止帶有動物傳染病毒的豬肉流入市場,帶來傳染病爆發(fā)的危險,危害人們的生命健康。
這一點,是現代醫(yī)學已經證明了的,許多傳染病,是人畜共患的,有的病毒,可以在人畜之間傳染。
因此,防止病從口入,從源頭上斬斷可能的傳染源,對生豬屠宰進行集中管理,禁止私自屠宰,是非常必要的。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食品安全大于天,無論如何重視,都不為過。
這既是科學防疫的有效和必要措施,也是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
本案中,學校里,由于師生眾多,牽涉面更廣,一旦出事,后果是非常嚴重的,更應當予以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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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規(guī)定 違法行為 生豬屠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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