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當天,
在下班42分鐘后
南寧一公司才同意員工續簽,
次日,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后雙方訴至法院。
近日,該公司被判補償2.7萬余元。
李某在南寧某公司工作了7年,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截止時間為2021年11月24日。在勞動合同到期前,李某向公司申請續簽勞動合同。
11月24日下午4時,李某下班,42分鐘后,公司人事專員才同意了李某的續簽勞動合同申請。
次日,李某到公司辦理離職手續。隨后,他以公司沒有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為由,向南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支持了李某的訴求。
該公司不服,遂訴至興寧區法院。
該公司認為,
公司有著嚴格的工作審批流程,且行政人員下班時間為下午6時,他們已及時微信通知李某,是李某自己不及時辦理續簽并按時下班,因此公司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院認為,
李某所在工作崗位下班時間是下午4時,公司如打算繼續與李某續簽勞動合同,應在當日下午4時之前告知李某。而且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實,第二天李某辦理離職手續時公司曾向他表明要續簽合同。
法院認定:該公司在與李某勞動關系終止前未通知對方續簽勞動合同,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應向李某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7萬余元。
法官提醒: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愿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來源丨北青網綜合南國早報記者 王斯
關鍵詞: 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 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 終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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