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有一位王先生,去年6月份在當地的4S店看中了一輛汽車,當時這輛汽車是31萬塊錢,他本來是打算購買的,就交了1萬塊錢的定金。
而當時簽的合同是8月30號之前交車,但到7月份的時候,王先生突然反悔了。他跟家里人商量了一下,決定不再買這輛汽車,但1萬塊錢的定金卻還在4S店那里。他既想拿回定金又不想買這輛汽車,于是就找到了銷售進行溝通。
他跟銷售私下里承諾愿意給他3000元的小費,讓銷售幫忙把他訂的那輛汽車再轉手賣掉,然后把定金退回來。王先生自認為3000元的費用已經不低了,就算退回定金,他也只不過是能拿到7000元。但即便如此,銷售卻還是拒絕了王先生的要求,而是將這件事情擺到了明面上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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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的經理在得知這件事情之后,答應王先生可以將定金延遲到年底,王先生如果在年底之前打算訂購店里的某一輛汽車,這筆定金就不算違約。到了12月份,王先生又來到了這家4S店,只不過他依舊沒有看上哪一款汽車。
不知道是出于什么原因,王先生當時并沒有明確的說不買車。而4S店沒有得到王先生的明確回復,也就想當然的認為他是在違約了。
但王先生的邏輯并非如此,他認為4S店把定金保留到了12月份讓他訂購新車,但過了12月份后,4S店卻沒有再聯系他,那就是4S店在違約了,那他的定金就應該原數退還。
這件事情甚至還驚動了這家4S店的總監,只不過總監在得知王先生的邏輯之后表示并不認可,但他還是承諾各退一步,愿意退給王先生4000元的定金。
可是王先生覺得4000元的定金太少,他又找來了媒體曝光這家4S店。而總監也非常的氣憤,覺得王先生是在無理取鬧,當初答應的4000元定金也一分不退了,并表示王先生隨便去哪里投訴都可以,他們做的事情完全是合理合法的。
王先生在得知一分錢都拿不到之后更加不愿意了,他打算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而這件事情想要解決,或許還要進行長時間的拉鋸戰。
我國關于定金的規定已經寫進了民法典當中。
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也會在交付定金之后成立。
定金的罰則
債務人正常履行債務,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而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的債務沒有符合合同的約定,導致無法實現合同的目的,就沒有權利要求返還定金。
而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導致沒能正常實現合同的目的,應當退還另一方雙倍定金。
而在王先生這起事件當中,沒有正常履行合同規定的一方其實就是自己。按照法律來講,他本來沒有權利要求退還定金,即便是用法律的手段,恐怕也很難達到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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